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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华润”人人有责


□集团常董办 吴庆庆

作为“华润”人,保护“华润”的企业名称,保护“华润”的知识产权,是我们的责任。


在中国华润上班的时候,东华门边上有家修自行车外加卖酸奶饮料的小铺子,歪歪扭扭的黄色的“华润某某”在绿漆门板上格外耀眼。到港工作后,周末去深圳,也发现了一些写着“华润”招牌的小饭馆。当然这些只是蚍蜉撼大树,稍稍了解“华润”的人,是不会把这些“华润”同维多利亚港湾旁那座大厦相提并论的。

但随着集团在内地实业投资的巨额增长,竞争实力快速扩张,“华润”的商业美誉度也逐渐深入人心。所以在内地,一些企业借“华润”之名,进行不正当竞争。比如:四川有一家企业抢注了“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导致集团华润物业在深圳注册物业管理公司时,被深圳市工商局驳回。佛山有一家“华润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东莞有华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等,甚至还有“XX华润集团”,频频在媒体上亮相。这些搭便车的现象,让真华润如鲠在喉,恨不得将这些冒牌者除之而后快,但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在内地是属地制,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所以要消灭这些“李鬼”们,一时无从下手。

集团的领导们对“华润”企业名称被严重侵权事件非常重视,他们及时做出了正确的布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情况,多次交涉、磋商。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单独发文的形式对我集团采取的行动予以答复,10月21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下发了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文件——《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集团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重大胜利。

310号文件首先确认了“华润”作为我集团的企业名称,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应当予以切实保护,然后就具体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对以“华润”为名称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其中能够引起公众误认,或能够对我集团和中国华润总公司造成利益损害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规定今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名称登记核准时,凡无我集团和中国华润总公司进行投资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以“华润”冠名。

此通知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集团的“华润”企业名称被侵权问题,确立了我集团“华润”名称的法律地位。

据此,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准据法,我集团可解决一些久拖不决的侵权事件。前者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按相关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此规定详细地列明了对侵权行为应采取的措施。

现集团各下属企业正可以上述行政法规为武器,对侵权方采取刚柔相济的方式,包括协商、向行政部门提出保护要求,抑或诉讼等办法,夺回被侵占的阵地,并据此杜绝今后类似事件的再度重演。同时,分布在各地的华润企业要搜集当地对集团构成侵权企业的有关证据,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后将信息反馈给常董办,以便集团尽早开始清理假“华润”的工作,使“华润”能屏蔽于恶意竞争的危险之外,在一个有序的、法律的环境中发展、壮大,以不辜负创办者及后来人对“华润”的殷切希望。

1948年,时任董事长钱之光先生取代表中国之“华”与代表中国人民领袖毛泽东(毛润之)之“润”字命名了“华润”公司,作为“华润”人,保护“华润”的企业名称,保护“华润”的知识产权,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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