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的过去与现在
信托的起源及近代信托制度的确立
原始信托可以追溯到古埃及的遗嘱托孤。法系源流之首的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也可视为信托概念的雏形。按其信托遗赠制度,在继承人无能力管理遗产时,遗嘱人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并约定将利益归于继承人享有。此后的历史长河中也曾发展出与信托功能类似的一些制度性安排,但一般认为,近代信托制度是由13世纪英国人创立的“尤斯”制度发展而来。
“尤斯”是一种土地利用方式,其制度构造是这样的,转让人信赖受让人能够忠实地朝着某个特定目的执行事务,为该目的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不动产。而所谓的该目的通常是转让人希望受让人向某一特定主体给予一定利益。促成这一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英国法律对财产尤其是土地所附加的诸多限制和赋税,如限制向教会捐赠土地、禁止非长子继承等。
而这种土地拥有者与收益归属人相区分的安排,在当时的英国却受到司法体系的不同对待。众所周知,1066年诺曼征服后,诺曼人建立起普通法院,并确立起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普通法。但同时国王创设了另一司法体制,即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人们可以直接向国王授权的大法官申诉,并由此逐步发展出衡平法院。衡平法认为,人们不应只遵守法律,还应遵守一种更高的行为准则,即良知和正义。
在对于“尤斯”这个问题上,普通法不承认受益人对于受托人所享有的收益给付请求权。如此,受益人受到受托人不公平的对待,向普通法院申请救济未能如愿便转而寻求衡平法院的救济。“尤斯”以及由“尤斯”变身而来的信托,就跟衡平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15世纪中期,通过大法官的判例,衡平法确认了受益人收益权(受益权)的可得救济性。1634年“塞班奇诉达斯顿”(Sambach V. Dalston)判例使衡平法对信托的法律保护得以正式确立。至此,一般认为,英美法上受托人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别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尽管这个说法至今仍为诸多学者所怀疑并试图厘清乃至推翻)。
此后,尽管有过私权与王权的较量、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争夺,信托制度历经变化,形态各异,种类繁多,极为复杂,但由于信托反映了人们在管理、处分财产方面的客观需要,所以不论国王、贵族、领主如何反对,它都顽强地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信托从宗教目的、家族财产管理,走向社会公益,并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逐渐进入商业领域。
到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工业革命后,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
现代信托业的形成
现代信托业的发展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产生在英国,繁荣在美国,创新在日本。
近代信托向现代信托的演化主要体现在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变,资本主义的后起之秀——美国,在这一转变中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美国独立战争后,资本主义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信托业的发展,专门从事营业性信托的机构也应运而生,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信托已成为美国最常见的资产管理和投资方式之一,应用于集合投资(投资基金、养老金)、资产证券化等领域。
日本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则是在传承他国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创新。日本坚持金融信托的综合服务职能和长期融资职能,其信托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受托经营的信托财产已经扩大到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等,受托的业务从对财产、资金的经营管理扩大到对人的监护和赡养,以及包罗万象的咨询、中介服务等方面。在经营品种上的创新已经使信托业将资金融通、代人理财、经济咨询等多项经济职能集于一身。
由上可见,现代信托的主要功能已由其早期着重财富转移的民事信托演变为作为专业化财产管理方式的商事信托。商事信托利用其独特的法律实体构造及灵活的治理机制,在资金融通、投资管理及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价值。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79年10月成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建立。30年间,随着中国经济的起落及国家历次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国的信托业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先后经历了六次大规模的行业发展阶段和起伏周期。市场的错位造成了其曲折发展的历史。
2001年和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业内简称“一法两规”)相继颁布。之后,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回归。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飞速发展、居民财富的进一步积累、一大批富有的高端个人客户的出现、我国法规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深层次的股权分置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我国的信托业务开始步入飞速发展的轨道。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谓之信托“新政”。
自2007年信托“新两规”颁布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09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人民币2.2万亿,年平均增速50%;信托业务收入稳步提升,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利润水平仍保持平稳;公司数量增至近60家,从业人员增至6158人。信托公司在国内金融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成为高端投资者重要的投资选择。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富裕人群不断增多,多元化企业体制出现,为信托行业提供了持久的增长动力。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深化和持续创新,也对信托制度不断提出新的需求。从欧美发达市场实践看,很多金融创新和多样化的金融工具都离不开信托制度的配合和参与。
我国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持续的国际化进程,都对信托制度的运用、信托业务的发展和深化产生着推动作用。随着财富的积累,对财富保护的安排与增值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信托关系将在满足资产配置和保护、财产多样化安排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市场地位将日渐重要。从整个金融体系看,中国金融业仍以银行体系为主,但信托业务未来几年内将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资产管理平台。
原始信托可以追溯到古埃及的遗嘱托孤。法系源流之首的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也可视为信托概念的雏形。按其信托遗赠制度,在继承人无能力管理遗产时,遗嘱人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并约定将利益归于继承人享有。此后的历史长河中也曾发展出与信托功能类似的一些制度性安排,但一般认为,近代信托制度是由13世纪英国人创立的“尤斯”制度发展而来。
“尤斯”是一种土地利用方式,其制度构造是这样的,转让人信赖受让人能够忠实地朝着某个特定目的执行事务,为该目的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不动产。而所谓的该目的通常是转让人希望受让人向某一特定主体给予一定利益。促成这一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英国法律对财产尤其是土地所附加的诸多限制和赋税,如限制向教会捐赠土地、禁止非长子继承等。
而这种土地拥有者与收益归属人相区分的安排,在当时的英国却受到司法体系的不同对待。众所周知,1066年诺曼征服后,诺曼人建立起普通法院,并确立起遵循先例的原则,即普通法。但同时国王创设了另一司法体制,即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人们可以直接向国王授权的大法官申诉,并由此逐步发展出衡平法院。衡平法认为,人们不应只遵守法律,还应遵守一种更高的行为准则,即良知和正义。
在对于“尤斯”这个问题上,普通法不承认受益人对于受托人所享有的收益给付请求权。如此,受益人受到受托人不公平的对待,向普通法院申请救济未能如愿便转而寻求衡平法院的救济。“尤斯”以及由“尤斯”变身而来的信托,就跟衡平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15世纪中期,通过大法官的判例,衡平法确认了受益人收益权(受益权)的可得救济性。1634年“塞班奇诉达斯顿”(Sambach V. Dalston)判例使衡平法对信托的法律保护得以正式确立。至此,一般认为,英美法上受托人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别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尽管这个说法至今仍为诸多学者所怀疑并试图厘清乃至推翻)。
此后,尽管有过私权与王权的较量、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争夺,信托制度历经变化,形态各异,种类繁多,极为复杂,但由于信托反映了人们在管理、处分财产方面的客观需要,所以不论国王、贵族、领主如何反对,它都顽强地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信托从宗教目的、家族财产管理,走向社会公益,并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逐渐进入商业领域。
到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工业革命后,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
现代信托业的形成
现代信托业的发展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产生在英国,繁荣在美国,创新在日本。
近代信托向现代信托的演化主要体现在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变,资本主义的后起之秀——美国,在这一转变中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美国独立战争后,资本主义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信托业的发展,专门从事营业性信托的机构也应运而生,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信托已成为美国最常见的资产管理和投资方式之一,应用于集合投资(投资基金、养老金)、资产证券化等领域。
日本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则是在传承他国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创新。日本坚持金融信托的综合服务职能和长期融资职能,其信托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受托经营的信托财产已经扩大到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等,受托的业务从对财产、资金的经营管理扩大到对人的监护和赡养,以及包罗万象的咨询、中介服务等方面。在经营品种上的创新已经使信托业将资金融通、代人理财、经济咨询等多项经济职能集于一身。
由上可见,现代信托的主要功能已由其早期着重财富转移的民事信托演变为作为专业化财产管理方式的商事信托。商事信托利用其独特的法律实体构造及灵活的治理机制,在资金融通、投资管理及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价值。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79年10月成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建立。30年间,随着中国经济的起落及国家历次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国的信托业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先后经历了六次大规模的行业发展阶段和起伏周期。市场的错位造成了其曲折发展的历史。
2001年和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业内简称“一法两规”)相继颁布。之后,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回归。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飞速发展、居民财富的进一步积累、一大批富有的高端个人客户的出现、我国法规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深层次的股权分置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我国的信托业务开始步入飞速发展的轨道。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谓之信托“新政”。
自2007年信托“新两规”颁布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09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人民币2.2万亿,年平均增速50%;信托业务收入稳步提升,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利润水平仍保持平稳;公司数量增至近60家,从业人员增至6158人。信托公司在国内金融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成为高端投资者重要的投资选择。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富裕人群不断增多,多元化企业体制出现,为信托行业提供了持久的增长动力。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深化和持续创新,也对信托制度不断提出新的需求。从欧美发达市场实践看,很多金融创新和多样化的金融工具都离不开信托制度的配合和参与。
我国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持续的国际化进程,都对信托制度的运用、信托业务的发展和深化产生着推动作用。随着财富的积累,对财富保护的安排与增值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信托关系将在满足资产配置和保护、财产多样化安排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市场地位将日渐重要。从整个金融体系看,中国金融业仍以银行体系为主,但信托业务未来几年内将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资产管理平台。
[华润信托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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