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企业内规蔑视法律!
           

郝继伟
企业要想得到国家司法公权力的保护,就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否则一切免谈。

 

依法治企,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治理企业,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做到依法治企,首先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然而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时常容易有意或无意地出现“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的情况,使企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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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病:内规蔑视法律症

 

最近跟几位其他企业的法务朋友聊天,从他们大倒苦水的一番话中,可以发现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的现象比较普遍,产生的危害不可低估。

 

朋友A说,作为一名企业法律顾问,他很无奈、很着急。为啥?他举了一个例子:公司被告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400多万,根据法律规定有15天的上诉期。之后到第9天公司挖掘到有利的新证据,法律部经过专业分析认为二审胜诉几率极大,于是为维护公司利益建议提起上诉。为了这个上诉,先要内部发起上诉的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制度流程经过四个部门会签、五层审批再加上管理层开会讨论决策,等了6天才获批。然而这时黄花菜都已经凉了,因为超过了上诉期,判决已经生效。

 

朋友B说,他也遇到同样类似的问题:公司一个客户迟迟拖延不支付货款,并且得到消息其股东已经在悄悄转移财产,为了公司利益,法律部门建议针对掌握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避免起诉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为了这个诉前保全申请,先要在内部按照管理流程提出申请,批准后因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又要提出资金申请。尽管他中间一再找相关部门协调,希望紧急情况特事特批加快进度,但是均被以“公司制度流程有规定”为由挡了回来。结果两个审批流程走完,前后耗去了两周时间,法院再去查封时,财产已不知踪影。

 

苦水继续倒……最后,所有在场人员达成一个共识:类似情况在企业中不在少数。大家也一致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症”,其典型症状就是企业内部制度流程制定和执行缺乏对法律的尊重,甚至产生对抗;其后果是企业为这种病症买单,付出的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病理分析:这是啥“病”?

 

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约束(如禁止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行事,不能违法,这是大家普遍知道的,也是很多人心目中的“依法治企”;而按照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取得法律的保护,避免因抵触这些“保护条件”导致合法权益丧失,这种“依法治企”却往往被忽视。“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症”更多的属于第二种情况。

 

更进一步来看,由于法律对于时效、期间、期限以及其他申请权利保护的“保护条件”很多,加之大多不是亮堂堂的“红线”,故极易被企业所忽视甚至藐视。这里再简单列举几类民事活动中常见的“保护条件”:

 

时效。以诉讼时效最为常见,广为人知的是2年诉讼时效(当然还有特殊的诉讼时效如1年、5年),不遵守时效规则的后果是,法院对于权利人将不再保护,无论你的债权额有多么巨大。

 

期间。以除斥期间最为典型,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消灭,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对已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企业未于该期间内主张权利,法律将不予保护,哪怕这项权利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

 

期限。更为复杂和多样,比如二审上诉期以及各种缴费期限、异议期限、申请期限、举证期限等等……不尊重期限也将丧失相应的权利或权利保护!

 

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法院支持自己提出的事实和主张,靠的就是证据!法律对于证据的种类、相应的标准和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书证要求必须是原件。有的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不注意各种重要文件保存归档(导致打起官司需要时完全找不到),或者原件本身就存在缺陷(比如收货单载明货物不准确,或者不签字不盖章等),此时,就算您拥有世界最一流的律师团队,也是败局已定,只能眼睁睁看着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得到国家司法公权力的保护,就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否则一切免谈。很明显,“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症”最大的特征即在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流程无视这些“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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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剖析:“病”从何来?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流程为什么会无视“保护条件”?找出病因方能对症下药。总的来看,病因主要有三:

 

制度流程制定不科学。比如,法律明确的“保护条件”没有体现进企业的制度流程中;又如,制度流程僵化且缺少应急机制,常规情况走这个流程,紧急情况也要走这个流程。这反映出的问题是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过程和调整纠错机制不健全。

 

制度流程执行有问题。相关部门有的受限于“屁股决定脑袋”的部门思维,或按照本专业理解“就应这样”的专业思维,或坚持“与己无关不揽麻烦”和“按制度流程办事不出错”的自保思维,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和自适应,缺乏紧急情况下从大局和企业整体利益出发的主动担当。

 

企业法律素质的淡薄。制度流程的制定也好、执行也罢,如果企业各级管理者、员工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或认为一切都是法律部门的责任,对与自己岗位、活动、履职相关的法律规定漠不关心,甚至认为法律部门阻碍了其完成绩效合同而与之产生对立,此类企业发“病”当属必然,且迟早要为此买单。

 

对症下药:何以医“病”?

 

法律法规“保护条件”的复杂性和病因的复杂性,使得这个“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症”就像香港脚一样,易传染、难根治。要医此病,需要关注管理者、企业员工、制度流程、法律部门四个重点,并至少需要从六个方面下药治疗。

 

一是调理体质。一个企业从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基本法律素养,决定着整个企业的依法经营水平,持续加强和开展企业内部法律素质教育、分层加强普法教育培训,十分必要。而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首要的是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其次是培训管理部门的统筹,最后是法律部门的实施。

 

二是常规控疾。企业法律部门或法律岗,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专家,在企业各种制度流程制定修订过程中,让法律专家参与其中,使制度流程本身体现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预防“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症”的重要途径。

 

三是要位施治。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是企业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制定制度流程)的“五脏六腑”,对其法律素质作出强制性标配规定(例如纳入岗位必备条件、实施入岗专项测评),是避免“企业内规蔑视法律症”的关键环节。

 

四是应急疗法。由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企业制度流程与法律法规的“有缝衔接”属客观存在,在企业制度流程中应当同时设置基于外部法律法规的绿色应急通道。

 

五要增强药力。企业法律岗在发现既有制度流程忽视“保护条件”、参与企业制度流程制定调整等工作过程中,不仅仅需要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同时更需要具备业务和流程管理等专业素质,应加强素质提升。

 

六要消除病灶。对于法律部门提出的有问题的制度、流程和行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给予充分重视,组织进行研究和改进,消除病灶。

 

依法治企,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中利用法律武器有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实现“华润梦”的重要保障。无数事实亦证明,企业的生存发展,必先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切莫让企业内规蔑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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